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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上报名时间:2008-03-28 到 2008-03-30
 
  报考资格


报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考生,必须是已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具体报考资格要求请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1号)文件”。

  报名程序
  1. 请认真阅读报考资格、报名程序、考生应试守则和用户协议,并确认是否接受用户协议。

  2. 点击“填写报名信息”即可进入报名页面。按要求填写各项报考信息并提交即可。报名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报名编号。请牢记这个编号以及您输入的密码.

  3. 如果您想预览、修改、打印您的报名信息,您可以在规定的网报的时间内,再次进入这个网站并点击“查询修改”。在填写报名编号和密码、通过身份验证后,您就可对您填写的所有信息进行预览、修改、打印。如果您的修改成功,系统会根据您的修改内容决定是否生成新的网报编号。请牢记修改后的网报编号。如果您忘记了自己的密码,可以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进入这个网站并点击“寻找密码”,填写相关验证信息。如果您的验证信息无误,系统会显示您的密码。

  4. 请在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支付(在“报名结果”页面点击"网上交费"链接进入网上支付程序,网上支付成功后网页会给予提示)。网上已经支付的考生信息无法修改!

  5. 完成网上填写基本信息、网上交费后,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网报编号、资格审查表、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网报信息确认、照相等后续工作。(现场报名的时间和地点在网报成功后会有提示,您也可以通过“查询\修改”查到)。

  6. 考生在照相现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时,请仔细检查。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再更改。

  7.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信息确认、照相者,原网上报名无效。

  应试守则
一、考生应试守则
  1.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2. 考生必须凭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身份证)在指定报名点及规定时间内报名,届时,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本考试管理所需的考生个人信息,并对签字确认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由考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一律不准更改。

  3. 考生须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考试时间等相关注意事项。考试期间不得提前离场。

  4. 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入场考试。

  5. 必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答题、填写考生姓名、准考证编号等;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准考证编号。考生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不准带入考场,带入考场或未放在监考员指定位置者按考试违规处理。

  6.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随即开始播放(或宣读) 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考生应认真听取、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迟到考生责任自负。

  7. 考生须按准考证编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方便监考员核查。

  8. 正式答题前,必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编号等。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9. 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10. 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1. 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 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必须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齐考试材料,核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签过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员工作,造成答卷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

  13. 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可以选择继续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除外)或放弃考试,但必须保持冷静,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考试结束后,可按照《违规处理告知书》告知的权利和办法,书面申诉。在考场内有过激行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二、 有关处罚规则(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1. 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4.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5.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6.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7)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用户协议
  • 报考者须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

  • 本系统仅完成符合报考资格的报考者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不包括图像采集。具备报考条件的报考者须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资料。如果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系统保留结束其使用本系统的权利。如因报考者填报信息有误而导致的报名失效 、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等一切后果,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 本系统不会公开报考者的姓名、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报考者授权本系统透露这些信息。
    (2) 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本系统提供报考者的个人资料。

  • 报考者对自己报名编号和密码的使用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 报考者须承担使用网络服务的风险。本系统对使用过程中断、出错和系统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不作担保。对因报考者操作失误、 网络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的报名失败及其它影响,本系统不负责任。

  • 本系统有权对网上垃圾数据进行清理。

  • 报考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干扰或扰乱网络服务; 遵守所有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属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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